渤海船舶职业学院
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勤奋学习,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择优评定;
(四)奖学金与物质奖励不可兼得,证书可兼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注册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奖励项目和方法
第四条 奖励项目
(一)个人项目
1、荣誉称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2、学校奖学金
3、单项奖:资格证书奖
(二)集体项目
1、学生工作先进单位
2、先进班集体
3、先进学风班
第五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个人与集体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表彰文件、奖章或证书;
(二)通令嘉奖;
(三)通报表扬;
(四)颁发奖品或者奖金。
(五)填写登记表,个人项目存入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集体项目存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条 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者个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三好学生条件
1、思想品德好
(1)思想要求进步,关心时事政治,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爱护公物,热爱劳动,生活俭朴。
(3)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敢于揭发坏人坏事。
(4)积极参加学院及系(校区)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5)所在宿舍年考核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
2、学习好
(1)学习目的明确,热爱所学专业。
(2)学年各科考试、考查、实训、实验平均成绩达85分以上。
(3)不得有补考。
3、身体好
(1)自觉参加体育锻炼、坚持上早操、课间操,认真上好体育课。
(2)体育课考试、考查成绩年平均达85分以上(单独计算)
(3)学年休病假不超过12天。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1、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出色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
2、工作主动性强,能积极组织开展有助于同学提高各方面素质的各项活动;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敢于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4、广泛团结同学,关心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
5、组织观念强,服从组织领导,以身作则,无违纪行为;
6、学年各科考试、考查、实训、实验平均成绩达80分以上并无补考;
7、所在宿舍考核平均成绩90分以上;
8、连续任职一学年以上。
第九条 优秀毕业生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思想要求进步,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各方面表现突出;
3、学习目的明确,成绩优秀,曾获得校级以上表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或者三次以上获一、二、三等奖学金,总积分在班级前五名;
4、热爱集体,关心同学,作风正派,在各项活动中能起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5、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育锻炼标准。
6、所在宿舍年考核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
第十条 学校奖学金评比条件
1、参加学校奖学金评定的学生的德育积分必须为优秀;
2、一等奖学金:全部学习科目(考试课、考查课、选修课、实验课、实习、劳动、体育等)成绩均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且德育积分在班级排前三名者(并列无效);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关系为:“优” 为95、“良” 为85; “中”为75、“及格” 为65;“不及格” 为55,下同;
3、二等奖学金:全部学习科目的平均成绩达到90分(不得有补考);
4、三等奖学金:全部学习科目的平均成绩达到85分(不得有补考);
5、所在宿舍年考核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先进单位”评奖条件
(一)学工队伍稳定,能全面负责起本单位的学生工作。依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干部。
(二)政治思想工作好。
1、系领导重视学生工作,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同志及辅导员、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为人师表,经常深入学生之中,努力工作,学生比较满意;
2、学生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制度、有总结,积累了一定经验;
3、能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并能根据本系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4、对学生中的不良倾向能及时教育纠正,系内无非法团体活动,无政治隐患。
(三)系风正,学风好,在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1、全系学生积极上进,勤奋好学,基本上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学习成绩优良者占全系学生百分之六十以上;
2、遵守校纪校规,全系基本无违法违纪现象,同学之间团结互助;
3、遵守公共道德,讲究卫生,尊重老师,自觉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宿舍干净整齐;系宿舍量化考核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学生中基本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嘘闹等现象;
4、在国防教育和军训工作中表现突出。
(四)体育工作好。
1、按时作息,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达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2、经常组织全系同学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积极参加全校运动会和各种体育比赛。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条件
1、班主任热爱学生工作,责任心强,工作有计划、有记录、有总结,经常深入学生中了解情况,认真做工作;
2、班委成员团结向上,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处处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并无违纪行为;
3、全班同学团结上进,积极响应学校的各项号召,积极参加学校、系(校区)组织的各项活动,成绩突出,并有良好的班风;
4、全班同学能努力学习,学年累计补考率不得超过班级人数的20%(补考率计算:补考人数/班级参考人总数,下同);
5、全班同学组织纪律性强,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无因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学生;
6、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与比赛,体育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7、班级学年考核成绩名列本系(校区)前茅;
8、班级管理制度健全,考核记录齐。记录包括:1)考勤记录,2)卫生考核记录,3)会议记录,4)纪律考核记录;
9、班级宿舍量化考核平均成绩达90分以上。
第十三条 先进学风班条件
1、班干部以身作则,模范带头,积极努力组织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其它学习活动;
2、全班同学积极上进,学习刻苦,学风严谨,成绩优良者占全班人数百分之七十以上;学年累计补考率在5%以下;且无考试违纪现象。
3、课堂秩序良好,全班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同学之间在学习上互相帮助,取长补短。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评审机构,评审工作由主管副院长或者党委主管副书记主持,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各系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评审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组成。
第十六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在学生素质综合测评(量化管理积分评比)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由各系评审小组具体实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一般在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完成。各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依据学生量化管理积分考核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评比办法
1、三好学生、班级优秀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主持进行民主评议,经所在单位评审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学院审批。
2、各系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由各系(校区)主持民主评议,报学生处审核,由学院审批。
3、院学生会优秀干部由院团委主持民主评议,并征求各系(校区)及相关部门意见,报学生处审核,由学院审批。
4、优秀毕业生由各系评审小组评选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学院审批。
5、先进班集体、先进学风班的评选由各系评审小组初评,学生处审核,由学院审批。
6、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审在各单位学年工作总结的基础上,根据学生处考核情况进行评选。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1、三好学生占班级总人数的5%。
2、班级优秀学生干部1人。
3、系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5人。
4、院学生会优秀学生干部18人。
5、优秀毕业生占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4%。
6、学校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名额按第十一条奖学金评比条件每班不超过三人。金额:750元/人·学期
二等奖学金占班级人数的4%。金额:450元/人·学期
三等奖学金占班级人数的10%。金额:300元/人·学期
7、先进班集体评选数量不超过系(校区)班级总数的15%。
8、先进学风班无比例限制,无补考的班级奖励200元,补考率在5%以下(含5%),奖励100元。
9、学生工作先进单位二个,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10、系(校区)学生工作考核经费按月考核成绩发放。月考核分日常工作、思想教育和其它工作三项内容,发放标准为优秀:人数×150%(元)、合格:人数×100%(元)、不合格:人数×50%(元)。
11、单项奖:通过大学英语六级或者国家外语四级考试者奖励200元;获得高级技能证书者奖励200元;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者奖励100元,通过国家计算机四级者奖励100元;此项为一次性奖励,每学期评定一次,一学期内同时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和国家外语四级者只奖励一项,高级技能证、外语证、计算机证必须是从学院获得,否则不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各种先进评比资格。
第二十条 各类先进的评比比例值采取小数点后第一位数字4舍5入的办法。
第二十一条 评定二、三等奖学金时,获奖名额均不得突破规定数量。如果出现超出规定数量时,获奖排名顺序先以学习成绩为主,如相等再以德育积分为主,如再相等则按下列顺序处理:
1、考试科目成绩高者享受;
2、受到学校通报表扬或检举坏人坏事者享受;
3、学生干部享受;
4、体育课成绩高者享受;
第二十二条 毕业班评优在每年六月中下旬进行评比,其余在下一学年开学第二周进行评比。
第二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比在毕业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第二十四条 受到两次通报批评或一次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者,一年内取消各类先进及奖学金评比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班刚入学第一学期,每班每月发 200元,用于奖励表现好的学生和班级活动经费。毕业班最后一学期不发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各系须对学生集体奖金的支出立帐并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类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必须逐级认真填写登记表,登记表填写不符合要求者,按自动取消评比资格处理,不准补选。
第二十八条 省(市)高等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别在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选拔推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院学生处。